宝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的通知

2022-07-06 15:02 来源: 政府办公室

宝清县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县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保障出租车企业、乘客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21号令)、《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价规〔201716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25号)等有关规定,在定价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组织召开了“调整巡游出租车运价标准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经十八届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我县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项目及标准

(一)起步价

6/2公里。

(二)里程价

1.60/公里,2公里以后每500米跳表一次,即0.80/500米;按“四舍五入”的原则计费,以整数元为结算单位。

(三)等候费

在正常行驶途中乘客要求停车等候、路阻、塞车、红灯时,其停车等候时间不超过三分钟不计费,超过三分钟时,每超过三分钟折合5000.80元计费。因驾驶员、车辆故障等经营者原因导致的等候,不准收取乘客等候费。

(四)空驶费

在宝清县行政区域内行驶,单程载客行驶里程满6公里后,里程价加收50%的回程空驶费,即2.40/公里,往返用车(起租和终止在同一地点,不论改变行使路线与否)不得收取空驶费;在宝清县行政区域外行驶,价格自行协商;过路、过桥费由乘客支付。

(五)夜间服务费

起步价加收20%,即起步价7/2公里,里程价1.60/公里不变。规定夜间时间为21:00-6:00,不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加收。

(六)建立巡游出租车运价与汽油价格动态调整联动机制

以我县现行巡游出租汽车基本运价结构为基础,将燃油附加与我县92号汽油市场零售价格直接挂钩,同向运行,动态管理。当我县92号汽油市场零售价格在8.94-11.42/L时,收取燃油附加费1/车次;当我县92号汽油市场零售价格在11.43-13.90/L时,收取燃油附加费2/车次。我县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与汽油价格联动周期不少于6个月,当我县92号汽油市场零售价格涨跌达到联动点时间满一个联动周期,则可提请启动价格联动,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提请县政府另行下发文件。

二、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计价器调整和宣传工作,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的运价政策,在车辆规定位置张贴明码标价签,使用符合规定的计价器,并按规定出具发票,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宝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的通知》(宝政规〔20211号)同时废止。

宝清县人民政府

202276

原文下载.doc

                                                                                      政策解读文件链接:www.hlbaoqing.gov.cn/bq/1268/202207/c07_6831.shtml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ICP备案号:黑ICP备2024032271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23052302000001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523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