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宝清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和在宝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宝清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已经2022年县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原《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清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预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5〕53号)中的《宝清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
宝清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指挥部专家组
3 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监测与灾情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4.2 震情速报
4.3 灾情报告
5 指挥与协调
5.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
5.2 一般地震灾害
5.3 应急结束
6 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5 基础设施保障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8.3 应对国内强震波及
9 附 则
9.1 奖励与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监督检查
9.4 区域协调
9.5 预案施行时间
1.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和《双鸭山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毗邻区域发生对我县产生影响的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因地震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水库决堤、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2)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农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3)县政府是应对县域内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省政府是应对省内重大以上地震灾害的主体。市政府是应对市域内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
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由各乡镇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专项保障预案、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机构
县抗震救灾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市委、省、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组织研究制定县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挥意见。组织指挥县地震灾害抢救抢险行动。向省、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审定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口径,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组织有关乡镇(农场)和单位收集灾情信息,制定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派出县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由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救援大队等组成的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协调县外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部署转移和临时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部署县各部门、单位和有关乡镇(农场)对灾区紧急援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的发生。必要时,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县的紧急应急措施建议;视灾情请示上级派出工作组和救援力量给予支援。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部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合作促进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气象局、银保监局宝清监管组、邮政集团宝清分公司、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宝清铁路有限公司、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业和草原局、国网黑龙江宝清县电业局有限公司等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乡镇(农场)、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以上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由单位职能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
(2)统一发布地震灾情,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
(3)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4)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农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5)拟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6)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乡镇(农场)主要负责同志纳入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成员。
2.4指挥部专家组
县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应急、交通运输、水务、通信、电力、住建、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
(1)承担抗震救灾决策咨询;
(2)向县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
(3)受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评估等;
(4)参加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 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县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县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县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县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I级、Ⅱ级、Ⅲ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赶赴灾区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与灾情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省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管理地震观测数据,并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县应急管理局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根据省、市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县内发生4级以上地震,由省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省应急管理厅,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灾情报告
(1)地震发生后,乡镇(农场)及时将灾情、社情等信息报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灾情收集、分析研判,报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及时续报。
(2)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分别迅速了解水库等水利设施破坏、山体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情况,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公安、交通、住建、教体、卫健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外事办。
5 指挥与协调
5.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
县级先期处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本着“先期处置”的原则,领导灾区所在乡镇(农场)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报告灾情,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等先期处置工作。
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后,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2一般地震灾害
1.乡镇(农场)先期处置
乡镇(农场)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灾区。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信设施损坏或通信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
(4)紧急协调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周密考虑救援队伍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的条件保障,在指导帮助救援人员准备营地时,组织搭建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
(6)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信息报告,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2.县级应急处置
县政府启动地震响应级别,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根据抗震救灾需求,请求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事项,由县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建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建(构)筑物安全鉴定、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和涉外事务等工作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灾区乡镇(农场)和有关部门实施:
(1)指挥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
(2)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实施应急通信与常规通信并行,保证救灾通信畅通。
(3)派遣消防救援队、林业和草原局扑火队、民兵预备役、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协调上级派遣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4)在保证交通畅通的前提下,统一采取物流模式配置救灾物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物资调度和物流供给。乡镇(农场)统筹人数和村屯需求统一派送。村屯提出需求并组织分配安置。
(5)组织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6)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7)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水库、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8)配合上级派来的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有关工作。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县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乡镇(农场)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12)执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消防救援队、林业和草原局扑火队、县卫生健康局、团县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业和草原局扑火队、县卫生健康局迅速调配所属救援队伍和装备,救援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县人武部协调上级指挥部派遣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并指挥民兵参加抗震救灾,清理灾区现场。
团县委动员青年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救助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人防特殊工程、灾种的抢、排险。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合作促进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邮政集团宝清分公司、县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制订、实施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指导协助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与管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专业意见,引导群众安置和避险转移。
县教育和体育局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震灾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级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县经济合作促进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秩序。
县民政局负责民政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转移安置、社会捐助和志愿者参与工作,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火化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集中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长期休养和短期疗养重点优抚对象转移安置工作。
县邮政集团宝清分公司负责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畅通和救灾活动有序开展。
县红十字会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人武部、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迅速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协调县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监管。调集、运送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
县人武部协调上级指挥部派遣的部队有关医院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运送。
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配合县卫生健康局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疾病的爆发流行。
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控。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协调有关部门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和善后处置。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宝清铁路有限公司、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合作促进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双鸭山银保监分局宝清监管组、国网黑龙江省宝清县供电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负责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工作。协调省工信厅双鸭山无线电管理处为灾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黑龙江省铁路集团宝清铁路有限公司等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的运输需求。
县发展和改革局、国网黑龙江宝清县电业局有限公司等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重要电力用户和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启用应急发电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力量并指导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功能。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修复广播、电视设施。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经济合作促进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双鸭山银保监分局宝清监管组等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水利和农业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参加。
主要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上级地震监测部门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配合上级地震监测部门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与上级地震监测部门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指导次生灾害防范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负责监督矿山企业做好边坡坍塌、井下透水、顶板冒落、冲击地压及尾矿库溃坝等地震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预防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县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按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协助县政府、乡镇(农场)组织疏散群众。
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参与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指导协调县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负责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放射性物质的检查和防控。
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城镇燃气管道、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县水务局严密监视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发现水利工程险情,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供抢险技术支撑。
(6)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组。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司法局、县武警中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公安局依法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建立救灾企业和志愿者备案报告机制,按指挥部要求适度放行。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县公安局防范和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县司法局负责司法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7)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县统计局、双鸭山银保监分局宝清监管组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在乡镇(农场)的配合下,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
县应急管理局配合省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
县统计局协助做好灾情分析和统计工作。
双鸭山银保监分局宝清监管组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8)建(构)筑物安全鉴定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或配合对灾区民用房屋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进行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指导房屋加固工作。
(9)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县融媒体中心等有关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和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县应急管理局适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0)涉外事务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政府办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国外(因公)来访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协调国外来华救援、新闻采访等人员的接待与安置。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疏散安置灾区国外来华游客。
县红十字会负责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3.市级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县政府请求,或市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指挥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
(2)调度通信资源,支持应急通信。
(3)必要时,组织消防救援等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4)指挥救灾物资调度和物流供给,指导灾民安置工作。
(5)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工作。
(6)协调市直部门和非灾区县(区)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7)需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市直部门和单位服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5.3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恢复重建
县、乡镇(农场)应当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业和草原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应急救护、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农场)、社区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乡镇(农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7.2指挥平台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构建地震应急指挥平台、灾情速报和烈度速报技术系统建设、运维与更新,健全部门和军地间的资源统筹、信息速报、数据共享和数据库协同更新机制,提升对地震现场应急指挥平台的支撑能力。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合作促进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装备器材、饮食品、燃料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4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基础设施保障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协调双鸭山无线电管理处保障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的无线电频率需求。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与地震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机制,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县发展和改革局、国网黑龙江省宝清县供电分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黑龙江省铁路集团宝清铁路有限公司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依法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应急、教体、文化广电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应急、教体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县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县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事件的主体。
县辖区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时,县应急管理局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并与市应急管理局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报县委、县政府。
灾区所在乡镇(农场)及有关单位和部门迅速获取地震影响和社会反应情况,及时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协助当地乡镇(农场)开展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地震局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给予指导。
8.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县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有关乡镇(农场)、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督导传言发生地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县委宣传部、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县政府工作。
8.3应对国内强震波及
国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与影响程度,县应急管理局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意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县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或者由县政府根据需求,请示省、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县政府直接采取应急处置或先期处置。
9 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乡镇(农场)、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9.3监督检查
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宝清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9.4区域协调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事件,相关行政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预案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跨区域事项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
9.5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清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预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5〕53号)中的《宝清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文件链接:www.hlbaoqing.gov.cn/bq/1268/202211/c07_77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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