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宝清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宝清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宝清县十八届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清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宝清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共宝清县委常委会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我省视察期间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加快推进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宝清新篇章而团结奋斗。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和县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县长离宝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副县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县长,一位离宝出访、出差或休假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宝清实践。
第七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决定、命令等,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县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二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提高创造性执行的能力,不断探索新思路、新办法、新机制,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第十三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五)其他需要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分管政府工作县委常委、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讨论需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需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等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文件;
(五)讨论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六)讨论需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通过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八)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各单位申请使用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等事项。主要包括:
1.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2.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3.编制县本级年度预算和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4.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5.自然资源管理及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城市建设、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6.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主要包括:城市污水处理费;自来水价格;供热价格;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票价;清洁卫生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其他需要县政府确定和调整的收费及价格。
7.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主要包括:
(1)制定全县性机构改革方案;
(2)制定区域性行政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8.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
(七)听取各部门、各乡镇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八)讨论决定部门和乡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分管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或分管副县长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经分管副县长专题研究协调和审核,原则上须于会前至少2日报县长同意。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对需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需分管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分管副县长专题研究讨论,提交议题的部门应当在会前充分征求意见,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后,报经县长同意后提交会议讨论。属于规范性文件和“三重一大”事项等议题,必须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签发;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二十二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分管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会议及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县政府工作中的紧急事项;
(四)听取和研究有关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五)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县政府重大决策,推进县政府重点工作;
(二)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三)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四)研究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签批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办理的公文。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或需县政府审批的公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须履行会签程序。遇有分歧的事项,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对分歧事项的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与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因出访、出差或休假等原因不能及时签发的,经其授权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县政府领导同志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无明确意见的,县政府办公室不得流转。
除特殊情况外,县政府领导阅批时间不应超过一天半,急件立即签返。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名义制发上行文,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事项的文件和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其他文件等重要公文,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签后,由县长签发;内容涉及多位县政府领导同志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会签。
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签发,并报县长同意。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可由主持政府常务工作的领导同志签发;涉及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须经县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会签;重要文件报县长签发。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起草部门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政治性、政策性、合法合规性和可行性、科学性等审核评估论证;涉及各乡镇或者各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县政府组织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予以审签。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由县政府按照有关程序制定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司法局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不符合国家政策等规定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县司法局要提出建议,由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县司法局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按程序报经县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的,须在文中注明“经县政府同意”。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各乡镇制发配套文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县政府批准,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直接向各乡镇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各部门不得以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县政府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做好决策服务、协调推进等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抓好工作落实。
第三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要落实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要求,对县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实行全过程跟踪调度,打通堵点淤点难点,及时反馈进展和落实情况,确保重大决策顺利实施、高效落地。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督办检查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强化政务督查结果分析运用,建立健全督办台账,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重点围绕时限、质量和效果进行督查,善于发现问题、着力推动解决,及时提示提醒、通报、约谈,确保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实施办法。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县政府组成人员下基层调查研究和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规范新闻报道。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的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接到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发生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剪彩、奠基、庆典等活动,不为部门、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离县外出,应事先向县长请假。各乡镇、各部门(含中、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必须向县长和分管副县长请假。除特殊情况外,需提前3天请假,并按规定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领导干部请假报备表》。假期结束必须按时返回,并在1天内销假,同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条 县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树立“严真细实快”和“高标准、创一流、快节奏”的工作作风,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10日县政府印发的《宝清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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