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 乡镇(农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2.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4.3 Ⅳ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Ⅱ级应急响应
4.6 Ⅰ级应急响应
4.7 基础应急响应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送和处理
5.2 指挥和调度
5.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4 信息发布
5.5 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总结评价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7.2 应急救援保障
7.3 技术与服务保障
7.4 奖励与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和培训
8.2 预案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9 名词术语
1 总则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处置干旱灾害工作机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抗旱应急预案》《双鸭山市抗旱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干旱、城镇供水危机、生态干旱等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县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抗旱任务的乡镇(农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干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有关行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抗旱工作。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县防指),总指挥长由县长担任,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人武部部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融媒体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龙头桥水库管理处、县龙头桥灌区管理处、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合作促进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县气象局、宝清水文勘测队、宝清铁路有限公司、国网黑龙江宝清县电业局有限公司、八五一一农场、五九七农场、八五二分公司、八五三分公司、红旗岭农场有限公司、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救援大队、县公安交警大队、县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
2.1.2 指挥部工作职责
县防指统一指挥、组织、监督、协调全县的干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抗旱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指令,拟定全县抗旱政策性文件及规章制度,及时提出抗旱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实施全县抗旱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县旱情、水情、灾情等信息并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依法发布全县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抗旱期,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抗旱水量,督促检查各乡镇(农场)落实抗旱责任制情况,组织调配全县抗旱物资和队伍,协调应急队伍承担抗旱救灾紧急攻坚任务,负责县级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拨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总指挥长(县政府县长):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负责县防指全面工作。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县长):协助总指挥负责县防指全面工作。
副总指挥(县人武部部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协调指挥民兵参加抗旱救灾紧急攻坚任务。
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度全县抗旱救灾队伍、物资进行抗旱救灾工作,领导县防办开展抗旱日常工作。
副总指挥(县水务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度全县水工程,组织实施抗旱应急调水工作。
县防办主任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抓好全县抗旱日常工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抗旱工作。
2.1.3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委宣传部、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融媒体中心:负责正确把握全县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导向,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及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及时准确报道旱情、灾情和全县抗旱救灾动态;加强网络舆情监测、报告、研判和应对处置引导工作。同时,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抗旱期间旅游区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重大抗旱工程和抗旱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旱区内粮食的安全储存及灾区内的粮食供应。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抗旱工作,组织、指导教学单位解决教职员工和学生饮水困难问题。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组织县内有关工业企业进行药品、食品及抗旱救灾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储运,保证及时供应;协调电信、移动、联通负责通信设施、通信网络的安全通信保障工作,在紧急抗旱期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县公安局、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全县抗旱救灾及灾区社会治安保障工作,负责抗旱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抗旱指挥、救灾等专用车辆安全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全县抗旱救灾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国资办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国有企业落实各自抗旱救灾职责,落实法定代表人抗旱救灾责任。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抗旱救灾占地、用地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城市供水工作,协助指导全县城市抗旱规划编制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抗旱救灾人员及物资的公路运输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抗旱水源工程调度管理,提供抗旱技术支持,组织实施全县抗旱水源工程以及抗旱工程修复、建设和管理工作。
龙头桥水库管理处:按水库抗旱预案及县防指决定,科学做好抗旱用水、调水等工程调度管理工作,尽最大可能保证下游用水。
县龙头桥灌区管理处:负责权限内各灌区科学合理配水、用水,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技术。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旱灾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指导干旱县区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培育和推广应用耐旱品种,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指导农业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
县经济合作促进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灾乡镇(农场)生活必需品以及成品油等部分抗旱救灾物资的供应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监督、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的发生。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和处理抗旱救灾中重大安全事故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抗旱救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解放军、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参与紧急攻坚任务;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协调干旱灾害救助工作,统一调度抗旱救灾物资。
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根据旱情发展做好相应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服务,做好气象干旱监测和预报工作,为抗旱工作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气象信息,并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宝清水文勘测队:负责监测和预测县域内挠力河、宝石河等主要河流水情,及时准确向水务局提供流量监测和预测等数据。
宝清铁路有限公司:负责保障抗旱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工作。
国网黑龙江宝清县电业局有限公司:负责抗旱救灾期间的电力供应工作。
八五一一农场、五九七农场、八五二分公司、八五三分公司、红旗岭农场有限公司:负责本系统的抗旱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本系统的抗旱工作。
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救援大队:承担抗旱救灾紧急攻坚任务。
县民政局:负责因灾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工作,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县防指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县防办备案。
2.1.4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防指决定,组织开展全县抗旱工作,提出全县抗旱工作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县防指领导决策。负责县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县级抗旱物资采购、调拨工作。
乡镇(农场)级防指在上级防指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抗旱工作。
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和相关涉农等单位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解决抗旱救灾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发生严重旱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旱救灾方案,指导旱区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信号、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电话传真、警报器等媒介发布。媒体要及时播发、刊登预警信息,不得删减预警信息。事发地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防范准备工作。
3.1.1 气象干旱信息
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降水、土壤墒情等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将信息及时报送本级防指,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2 水文干旱信息
水文部门应加强对河道、水库等水工程水位、水量等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将信息及时报送本级防指,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3 旱情灾情信息
旱情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农业生产、农村人畜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损失。
各级防指应掌握当地水工程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一旦发生旱情,应逐级上报。发生严重旱情时,防指应及时核实,迅速上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统计上报旱情灾情。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工作,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工程设施实行维修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城市应急供水方案。
(5)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2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指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各级防指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适时掌握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3 供水危机预警
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指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工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干旱灾害的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由低至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Ⅳ、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县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以县防指名义发布;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县防指总指挥批准,以县防指名义发布。
4.3 Ⅳ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县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5%至2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县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0%至20%。
(3)1个乡镇(农场)因旱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
4.3.2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农场)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Ⅳ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乡镇(农场)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2)县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县防办将情况报告县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市防指)。
(3)县防办会同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派出专家组,指导各地做好抗旱工作。县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县水务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
(4)旱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并将旱情信息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Ⅲ级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县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5%至3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县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0%至30%。
(3)2个以上乡镇(农场)因旱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30%。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农场)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Ⅲ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乡镇(农场)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2)县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县防办将情况报告县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
(3)县防办密切监视雨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开展抗旱工作,督促、指导相关乡镇(农场)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县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县水务局协调组织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
(4)旱区防指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预测分析、监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5 Ⅱ级应急响应
4.5.1 Ⅱ级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县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5%至4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县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0%至40%。
(3)因旱县城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30%。
4.5.2 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农场)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Ⅱ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乡镇(农场)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2)县防指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县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县防指组织会商,研判部署全县抗旱救灾工作,督促、指导相关乡镇(农场)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并将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
(3)县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雨情、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并做好全县旱情、灾情统计报送工作。县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县水务局协调组织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旱区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督促防指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工作,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请示县政府向重点受旱地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
4.6 Ⅰ级应急响应
4.6.1 Ⅰ级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县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县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0%。
(3)因旱县城供水量高于正常日用水量30%。
4.6.2 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农场)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Ⅰ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乡镇(农场)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2)县防指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县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县委、县政府视旱情发展适时召开全县抗旱救灾紧急会议,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县防指组织会商,密切监视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工作,督促、指导相关乡镇(农场)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及时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并将情况报告市防指和市委、市政府。
(3)县防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铁路、交通运输部门为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监督、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的发生。县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县水务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旱区各级防指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级防指要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及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指备案。发生特别重大干旱灾害,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县防指经县政府批准,宣布该辖区内的相关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市防指;密切监测旱情、灾情,及时分析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请示县政府向重点受旱地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督促、监督供水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供水、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按照要求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4.7 基础应急响应措施
4.7.1 常规措施
利用工程增加抗旱水源。干旱期间,各地要通过大打抗旱井、修建二级提水泵站、架设临时提水泵站、修建临时截流工程、修建固定储水罐、依法启用企业自备井、动用城市备用水源等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使用再生水、退水等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采取紧急时期限水。农业干旱采取各压缩用水定额措施,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维持作物不死苗;必要时限制或者暂停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措施,渡过缺水难关。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运水送水。
启动抗旱服务组织跨区域支援旱区。全县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干旱或部分乡镇(农场)发生重大以上级别干旱时,县防指协调统一调度全县抗旱服务组织,通过赴旱区打井、架设临时引提水设施、流动浇地、租赁设备等方式,支援干旱地区的抗旱工作。
4.7.2 调水措施
抗旱应急调水工作由县防指统一组织协调,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他需要抗旱应急调水的,由受旱乡镇(农场)防指向县防指提出申请,县防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具体调水工作。
(1)启动备用水源
进入应急期后,一是及时启动县第二水源地,经水处理后并入供水管网,可新增供水量1000吨/日。二是宝清县地下水资源尚有一定开采潜力,在各水源地周边新打深水井,做为抗旱应急调水水源,供城镇用水。
(2)大中型水库调水。当我县大中型水库下游的各乡镇(农场)发生旱情时,由各乡镇(农场)防指向县防指提出调水申请。接到申请后,县防指协调水库管理部门加大放流,缓解下游沿岸乡镇(农场)的旱情。
所有调水措施,如为计划外调水,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水管单位和受益地区提出补偿方案。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送和处理
雨情、旱情、水情、灾情等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同级共享。
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属一般性雨情、旱情、水情、灾情,按照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指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灾情较重,按照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级防指值班室报告。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等信息,当地防指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2 指挥和调度
出现旱灾后,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级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防指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重大及以上干旱灾害后,防指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
5.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旱情处置,在紧急抗旱期,当地防指根据抗旱工作需要,有权决定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或调用人员、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5.4 信息发布
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旱情、旱灾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水文信息由县水务局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县气象局发布。
5.5 应急响应结束
当干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当地防指可视旱情,宣布结束本级应急响应。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县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以县防指名义发布;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县防指总指挥批准,以县防指名义发布。当地政府积极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尽可能减少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依照有关紧急抗旱期规定征用或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2 总结评价
抗旱工作结束后,各级防指应针对抗旱工作的各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防指通信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抗旱救灾、气象、水文等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发布。
7.2 应急救援保障
县水务局负责调度县级抗旱服务组织主动开展全县范围抗旱救灾工作,同时服从市水务局调度,支援全市范围内抗旱救灾工作。
救灾人员进入受威胁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照要求为救灾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当地防指应按照政府和上级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出现旱灾后,当地政府和防指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7.3 技术与服务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上级防指与我县防指之间的异地应急视频会议系统进行抗旱会商,指导我县抗旱工作。
充分发挥国家防总及省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的土壤墒情监测站点和地理信息遥感系统监测采集省市县旱情信息,为宏观分析全县抗旱形势、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7.4 奖励与责任
对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抗旱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危害抗旱工作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和培训
8.1.1 公众信息交流
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防指统一发布旱情、灾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积极参与抗旱救灾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防指。
8.1.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指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8.1.3 演练
抗旱服务队伍应该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旱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旱应急演练。各级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8.2 预案更新
县防指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按程序进行修订。各乡镇(农场)防指可以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地区的抗旱应急预案。
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 名词术语
抗旱应急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条件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指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务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紧急抗旱期: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县防指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市防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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