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七星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项目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公示

2024-03-15 08:10 来源: 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3月15日-2024年3月21日(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批决定要求听证。联系电话:0469-5423586通讯地址:宝清县新华路70号  邮编:1556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环评单位

项目概况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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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七星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

宝清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黑龙江鑫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工程起点位于七星河保护区入口,终点至七星河乡大桥上游3.4km,治理范围河道长度为48.156km,建设性质为新建。该项目新增永久占地13.5273hm2(不属于基本农田),主要建设内容为:生态沟渠8条,其中河道内生态沟渠2条,村屯生态沟渠6条,总面积约10.7hm2;生态坑塘2个,总面积约4.6hm2;七星河大桥表流湿地区共修建木塑栈道约4000延长米;七星河河道凹岸处护岸治理长度25.29km;民主沟沟道清淤及边坡护砌工程,治理长度1.1km,拆除重建方涵4座。该项目总投资13350.1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5.22万元。

(一)建设期:

1、该项目工程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履行占地审批手续,制定剥离黑土地再利用方案;施工期严格保护施工场区附近的耕地,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规划要求布设施工场地,尽量减少占地面积,工程结束后立即拆除工棚等临时性建筑物,平整土地,对因施工而遭到破坏的植被给予恢复;认真落实项目区周围植被和野生动物保护等各项措施;施工期间及时处理固体废物、有效处理废水,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地表水体;施工材料及土料堆放时应设置围挡,以免流入水体中对水生生物及鱼类产生不利影响;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临时堆土堆密目网苫盖,四周设置排水沟,施工结束,随主体土地一起推平、恢复原地类。

2、该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堆肥,不外排。

3、该项目施工期应在施工场地设围挡,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临时堆土应采取密目网苫盖措施;物料的运输、堆存应全部苫盖;河道清淤工程应选择在枯水期分段进行,在施工场地周围建设围挡,清淤出的淤泥禁止长时间堆放在河道内,日产日清,底泥运输采用专业密闭运输车辆,以防止沿途散落,为减轻淤泥恶臭污染物的影响,挖掘过程喷洒生物除臭剂。施工期无组织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颗粒物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中厂界排放标准要求;柴油发电机产生的废气应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四阶段(额定净功率<37kW)要求。

4、该项目施工期临时堆土场周围设置截水沟;施工区布设垃圾箱,生活垃圾与当地的生活垃圾一同委托市政环卫部门处理,运输垃圾的设施要密闭化;项目弃方(含淤泥和拆除的方涵)运至挠力河(含七星河)治理工程(七星河乡段)项目回填利用,1#生态坑塘清理后的存量生活垃圾由宝清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接收处理。固体废物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5、该项目施工期尽可能选取噪声低、振动小、能耗小的先进设备;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2m;在声环境保护目标(民主村、七星河村、常张村、东辉村)前设置移动声屏障,高度不低于2m,长度超出两侧工程边界各10m;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禁止夜间(2200-600)施工。施工期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声环境保护目标声环境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标准。

(二)运营期:

该项目运营期应加强河道的管理,落实河湖长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管理,定期巡查、检修,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清县政府信息数据中心 运营管理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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