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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2023-004号采矿权出让交易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2 14:57 文章来源:宝清县自然资源局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2023-004号采矿权出让交易公告

(公告文号:黑自然交告字〔2024〕0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受宝清县自然资源局委托,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对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2023-004号采矿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宝清县自然资源局

场所:黑龙江省宝清县中央大街771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茂大道66号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2023-004号采矿权

开采矿种:建筑用玄武岩

地理位置: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七星泡镇

面积:0.182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X

Y

1

5150146.06

44488475.09

2

5150062.79

44488497.92

3

5149948.90

44488536.92

4

5149949.01

44488588.29

5

5149908.51

44488642.67

6

5149856.68

44488731.29

7

5149722.30

44488745.60

8

5149698.52

44488710.94

9

5149657.63

44488706.35

10

5149641.36

44488692.99

11

5149571.06

44488703.00

12

5149530.92

44488745.10

13

5149493.00

44488880.00

14

5149479.39

44488911.03

15

5149481.31

44488991.43

16

5149636.75

44488965.28

17

5149808.31

44488989.63

18

5149923.00

44488997.00

19

5149993.36

44488993.87

20

5149966.35

44488857.63

21

5150038.91

44488847.32

22

5150097.79

44488768.55

*

337

242

资源储量:建筑用玄武岩679.14万立方米,建筑用砂31.48万立方米。

开采标高:337米至242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原有采矿权已注销,本次出让为原有采矿权剩余可利用资源储量及扩大范围重新出让。

多目标管理:

1.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不断提高;

2.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3.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4.矿产资源开采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杜绝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

1.竞得人须承担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责任,绿色矿山建设应贯穿于矿山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闭坑全过程,按照《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文件精神,打造形成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区域经济良性发展的绿色矿山;

2.竞得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3.自觉接受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要求:竞得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计提(或预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土地复垦费等相关费用,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相关义务。

拟出让年限:13.76年

起始价:715.94万元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营利法人企业。

2.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应当具备开采该矿产资源的资金实力,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不低于3000万元银行存款证明,存款证明日期需在公告期内。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公告时间:2024年4月12日-2024年5月13日

挂牌时间:2024年5月14日-2024年5月28日

网上地址:http://www.hnere.com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竞买人应在公告时间内登录交易平台网站(http://www.hnere.com)查阅并下载挂牌出让文件,挂牌出让文件包括以下资料:1.出让交易公告;2.交易须知;3.竞买申请书。

2.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4年4月12日-2024年5月13日17:00。

3.申请报名方式:竞买人应在公告时间内(即2024年5月13日17:00前)登录交易平台网站(http://www.hnere.com),按照要求进行实名注册(注册信息须真实、完整、准确),对出让标的提交竞买申请,上传身份及资格证明材料,并足额缴纳保证金。竞买人须上传身份及资格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3)参与竞买的内部决议文件(加盖公章);

4)出让交易公告(加盖公章);

5)竞买申请书(签字盖章);

6)交易须知(加盖公章);

7)本公告第四项“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中第3、4、5条相关网站及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

8)由银行出具的不低于3000万元银行存款证明。

4.竞买保证金缴纳:715.94万元人民币。截止时间2024年5月13日17:00,汇入如下银行账户(以资金到账为准):

开户名: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号:644426430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央大街支行

号:305261001051

5.竞买保证金处置:竞得人的保证金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后自动转为部分出让收益;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报价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1.本次采矿权出让采取网络报价方式,报价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首次报价不能低于挂牌起始价,下次报价须高于上次报价,每次有效报价为加价幅度的整数倍,最高报价为成交价,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具体报价程序详见附件交易须知。

自由报价期:2024年5月14日10:00—2024年5月28日15:00

延时报价期:300秒

加价幅度:10万元

2.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应在报价成交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身份及资格证明材料到交易平台签订成交确认书。

3.成交结果公示。成交结果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宝清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交易平台网站和交易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成交结果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竞得人应在公示结束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5.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和费用。竞得人应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采矿权出让收益、交易服务费汇入交易平台指定银行账户。

6.采矿权登记。竞得人应在竞得采矿权后三个月内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7.采矿权出让收益划转。交易平台在收到采矿权出让收益和出让人出具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划转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矿权出让收益汇入出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八、风险提示

1.本次挂牌出让的采矿权,其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但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竞得人竞买成交后须承担相应的风险。采矿投资风险较大,竞得人在矿山生产、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风险、采矿风险及安全风险等,均自行承担。竞买人不得以报告中的资源储量、开采条件、政策变化、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竞买人自行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充分了解项目区的现状和周边土地、山权、林权、道路、地下管线、水电供给、地表附着物、社群关系等影响资源开采的外部条件,踏勘费用自理,联系人:孙女士,联系电话:0469-6135118。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开始日之前向宝清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说明。一经成交确认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出让文件及项目区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3.本次出让的采矿权仅为该区块的采矿权,不包括为矿产资源开采而需要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以及构筑物的物权权利,竞得人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林业、水利、环保、应急、电力、道路及开采竞得的矿山所需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由竞得人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负责,若因上述事项未能完成导致采矿权许可证不能办理的,出让人不承担责任,竞得人应自行承担风险。

4.因法律法规修改或国家、省、市有关产业、环保等政策调整而导致竞得人不能正常采矿的,按有关补偿政策执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造成矿山损失的,由竞得人自行承担损失。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压覆矿区范围或关闭矿山的,竞得人必须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或关闭矿山,相关补偿费用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或按照竞得人与建设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执行,出让人不负责协调。

5.本次出让采矿权的出让期满或出让的允许开采范围内资源储量提前开采完毕,采矿权自行终止。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采矿权人所投入的设备等资产,由采矿权人自行处理。

6.在竞得的采矿权范围内,如发现其他矿种的,及时告知登记机关,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采矿权登记手续。

7.矿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新建与采矿无关的设施。

8.竞得人取得采矿权后,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开展开采工作的,出让人可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采矿权,并仅退还竞得人所支付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其他费用竞得人自行承担。

9.采矿权竞得人在矿山开发利用时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所需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10.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建设。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土地、矿产、林草、生态环境、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包括吊销采矿许可证在内的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得人承担,出让人不退还已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滞纳金及其它费用。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在公告期内对出让采矿权存有异议的,请于2024年5月13日16:00前以书面形式向宝清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联系电话:0469-6135118。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采矿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将取消竞得人资格,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2.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3.竞得人不支付或未按期全额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和相关费用的;4.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其他内容

1.出让人提供的出让采矿权及相关设施资产的资料是基于现阶段的认识,出让公告所表述的采矿权及相关设施资产的现状、形态、数量等可能与实际有差距,仅供参考,不构成出让人及交易平台对出让采矿权及相关设施资产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竞得人按照现场实际数量和质量进行交接,如有误差,出让收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2.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

3.公告时间内如有其他变更事项,出让人将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与本公告具有同等效力。

4.交易平台联系方式。联系人:尹先生,杜先生;联系电话:0451-58894161,58894162。

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宝清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附件:

1 .交易须知

    2 .竞买申请书

宝清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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