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公示
关于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查,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3月9日-2026年3月13日(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69-5423586 通讯地址:宝清县新华路70号 邮编:1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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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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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能宝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0吨/年褐煤蜡项目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化工园区B区 |
国能宝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黑龙江众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该项目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化工园区B区内,建设性质为新建。该项目总占地面积40281.08m2。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该项目新建1条年产2000吨褐煤蜡生产线。该项目主体工程包含1座建筑面积1485.96m2的封闭式备煤车间、1座建筑面积1742.16m2的封闭式干燥车间、1座建筑面积1135.44m2的封闭式萃取车间、1座建筑面积930.24m2的后处理车间,辅助工程包含1座建筑面积453.44m2的动力中心、1座总容积1200m3消防水池的消防水站、1座设计规模1200m3/h循环水站,储运工程包含2台100m3内浮顶储罐、1座建筑面积805m2封闭式成品库、1个650m3初期雨水收集池、1个1580m3事故水池,1座30m2危险废物贮存库(成品库内)。该项目生活用水、消防补水及生产用水均来源国能宝清煤电化有限公司供水管网供水,生产用蒸汽和生活用热均依托国能宝清煤电化有限公司电厂,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依托宝清县化工园区B区污水处理厂,蒸汽冷凝水送至国能宝清煤电化有限公司电厂。 |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施工期施工场地应定期洒水降尘,运载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车辆加盖篷布等,施工期产生的颗粒物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该项目运营期干燥机废气经收集由1#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破碎、筛分和粉煤仓废气经各自工段上方集气管道收集由2#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7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萃取尾气、萃取剂储罐废气、旋液分离废气、蜡液浓缩塔回流罐废气、褐煤蜡循环真空尾气、树脂循环真空尾气、浓缩水冷尾气、一级盘干不凝气、二级盘干不凝气和冷却过滤气经冷凝器冷凝后再经水洗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脱蜡煤仓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再经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1根27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加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对储罐要定期检查密封情况,确保密封良好,防止呼吸阀等部位出现泄漏,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管理台账等。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园区现有卫生间处理,施工机械和车辆等冲洗废水经收集、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该项目运营期溶剂回收单元排水经精馏塔回收和活性炭过滤后与循环系统排水、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进入调节池+沉淀池预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且总铁<10mg/L后排入宝清县化工园区B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采取分区防渗,对危险废物贮存库、储罐区、污水处理设施和事故池实施重点防渗,对生产车间场地、仓库等所在区域实施一般防渗。设3座地下水跟踪监测井。 (三)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施工期应合理布局,设置临时围墙,采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合理规划施工车辆的运行线路,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该项目运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采取对设备基础的减振防振等处理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施工期建筑垃圾送至建筑垃圾堆放场,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该项目运营期废布袋由厂家回收,沉淀池沉渣掺入脱蜡褐煤中外售国能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废硅藻土和布袋除尘器收集煤粉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树脂需进行危险废物鉴别,若鉴别为危险废物则依法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若鉴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则外售综合利用。废机油、含油抹布、废活性炭和化验室废液及其包装物均属于危险废物,暂存危险废物贮存库,依法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各项环保安全制度。落实三级防控体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加强风险防控预警体系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与园区和地方管理部门的应急联动,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
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9日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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