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批决定的公告
|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
1 |
关于宝清县2021年农村供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双宝环审〔2025〕17号 |
2025年12月30日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 |
宝清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
|
2 |
关于宝清县2022年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双宝环审〔2025〕18号 |
2025年12月30日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 |
宝清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
|
3 |
关于宝清县蛤蟆通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双宝环审〔2025〕19号 |
2025年12月30日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境内蛤蟆通河左堤 |
宝清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
|
4 |
关于黑龙江省宝清县宝石河小城子镇—太平村段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双宝环审〔2025〕20号 |
2025年12月30日 |
黑龙江省宝清县小城子镇境内 |
宝清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
|
5 |
关于宝清县东胜灌区2023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双宝环审〔2025〕21号 |
2025年12月30日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东北部约五十公里左右 |
宝清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
|
6 |
关于黑龙江省宝清县金沙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双宝环审〔2025〕22号 |
2025年12月30日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境内金沙河右堤 |
宝清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
一、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电话:0469-5423586 通讯地址:双鸭山市宝清县新华路70号 邮编:155600
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
(双宝环审〔2025〕17号)关于宝清县2021年农村供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ICP备案号:黑ICP备2024032271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23052302000001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523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