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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公示

发布时间:2025-09-30 14:33 文章来源:宝清县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930日-20251013日(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批决定要求听证。联系电话:0469-5423586通讯地址:宝清县新华路70号  邮编:1556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宝清县第二高级中学综合实验楼项目

黑龙江省宝清县苗圃街,宝清县第二高级中学校园内

宝清县第二高级中学

黑龙江碳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黑龙江省宝清县苗圃街,宝清县第二高级中学校园内,建设性质为扩建。该项目在现有校园内进行,不新增用地。新建1栋总建筑面积4999.86m2五层综合实验楼及其配套公用辅助工程。购置化学吊装实验室、生物吊装实验室、物理吊装实验室等九类21间设备。该项目总投资28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万元。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施工期施工现场应加强环境管理,设置围挡,蓬布覆盖,定期洒水抑尘等,施工期厂界颗粒物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要求。该项目运营期实验室废气由通风橱内活性炭吸附装置+碱洗系统处理后,经专门的高于楼顶25m高排气筒排放,实验室废气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达标后用于场地抑尘,杜绝随意排放。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该项目运营期实验室生活污水、二次及纯水刷瓶废水、清洁废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符合宝清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进入市政排水管网排至宝清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施工期应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噪声低的施工方法等降噪措施后,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限值要求。该项目运营期应采取减振、隔声、降噪、加强管理和设备合理布局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施工建筑垃圾尽量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运至政府指定地点处置。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市政环卫部门处理。实验室废弃药品、废药物、废弃试剂瓶、生物实验室废样品等集中收集在实验室废物桶中,实验废液及实验一次刷瓶废水集中收集进入实验室废液收集桶中,更换的废活性炭暂存于专用危废箱中,均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内,定期由有资质部门统一处理。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要防火、防爆、防水,杜绝一切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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