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更正(撤销)登记决定书
宝自然资行决[2025]5号
孙正军:
根据《行政复议意见书》(双政复意〔2025〕32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4月23日对你下达了变更登记通知书,要求你在三十个工作日内(2025年6月1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后你提出申辩,我局为你举行了听证会,经听证申辩,我局认为你申辩理由不成立,你已实际违反了《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9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及《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的规定,经小城子村确认,你非小城子村集体组织成员,不具备使用小城子村集体土地的资格。我局已于2025年6月11日在宝清县人民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发布了《不动产拟更正(撤销)登记公告(孙正军)》,现已到期。 我局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对你2012年取得的宝字第00064252号房屋所有权证进行不动产更正登记。内容为:撤销你2012年取得的宝字第0006425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宝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宝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宝清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4日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ICP备案号:黑ICP备2024032271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23052302000001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523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