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确保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时能够依法、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控制、扑灭疫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造林绿化、安全生产、松材线虫病防控、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包片蹲点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2025〕-390)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和公众生命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
遵循“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四、疫情监测及报告
(一)对本区域内野生动物的越冬地、繁殖地、停歇地及主要活动地,指定管护员和发动群众进行实时监控和巡查,及时了解野生动物疫病信息和活动状态,真正做到掌握信息并排除隐患。同时,要对县内鸟类迁徙停歇地、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和人工养殖场所的动物进行调查监测,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处置。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非正常死亡的野生动物(3只以上)或抽搐、打转、发热、行为失常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立即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隔离、消毒等应急防控措施;对疑似或不能排除疫情,应立即按《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的要求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并将采集的样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到指定的实验室或当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检测。当地动物防疫部门不能确诊的,则由林业和草原局按有关规定进行送检。省林草局依据权威单位的最终检测结果,按照本应急预案疫情分级标准确认此次疫情级别。疫情发生期间,各相关地区和单位要做到有专人值班,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实行每天报告制,因瞒报、迟报和漏报造成疫情扩散或造成重大危害者,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五、疫情分级
(一)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种类、涉及范围、危害程度和疫情流行趋势等情况,将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二)分级标准
1、疫情分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I级):
(1)疫病导致极度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死亡率达10%以上,或疫病导致其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群死亡率达30%以上,并呈流行扩散趋势;
(2)野生动物突发人兽共患传染病且发生区内出现人感染病例,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或在1个地(市)10个以上县(区)发生或者5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并有进一步流行扩散趋势;
(3)疫病在野生动物与畜禽间关联发生,且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野生动物疫情在2个以上相邻地(市)发生;或在1个地(市)内有20个以上县(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野生动物发生新发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
(4)省林草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野生动物疫情(Ⅱ级):
(1)疫病导致极度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死亡率介于5%-9%间,或疫病导致其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群死亡率介于15%-29%间,并呈流行扩散趋势;
(2)野生动物突发人兽共患传染病疫情,且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波及1个县内的2个以上乡(镇)发生,或在1个县内有1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村)连片发生疫情;
(3)疫病在野生动物与畜禽间关联发生,且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野生动物疫情在1个市(地)内的2个以上县发生,或在1个地(市)内有1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村)连片发生疫情;野生动物发生新发传染病。
(4)省林草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野生动物疫情(Ⅲ级):
(1)疫病导致极度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死亡率低于5%,或疫病导致其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群死亡率介于5%-14%间,并呈流行扩散趋势;
(2)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野生动物疫情在1个乡(镇)2个以上、5个以下村(屯)发生,或疫点数达到5个-10个;
(3)野生动物疫情在1个乡(镇)的2个以上、5个以下村(屯)发生,或疫点数达到5个-10个,对饲养动物安全构成较大威胁;
(4)省林草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野生动物疫情(Ⅳ级):
(1)疫病在极度濒危野生动物种群中发生,但尚未导致死亡,或疫病导致其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群死亡率低于5%,并呈流行扩散趋势;
(2)野生动物疫情波及范围在1个县(乡)行政区域内;发生专家认为需要作出预防和应急处置的野生动物疫病时;
(3)省林草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宝清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应急工作专班,由县政府分管同志担任总指挥,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机构。工作专班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防控处置工作。具体成员如下:
总 指 挥:肖海亮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曾 涛 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胡 锋 副县长
王建东 县东升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关宏伟 宝清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成 员:何 风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
姜英昊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安 军 县公安局政委
董学明 县财政局局长
郭 阳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肖海鹏 县民政局局长
王心诚 县司法局局长
车 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于德水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袁 军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世彬 县畜牧总站站长
王立奎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刘丰恺 县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李 洋 宝清镇政府负责人
肖超群 七星泡镇政府镇长
李日明 夹信子镇政府镇长
张 丹 青原镇政府镇长
潘德海 小城子镇政府镇长
孙起文 朝阳镇政府镇长
李成江 龙头镇政府镇长
吕 威 尖山子乡政府乡长
夏 天 万金山乡政府乡长
张慧颖 七星河乡乡长
李洪卓 七星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科研科科长
姜远新 东升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
康安征 五九七农场有限公司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主任
张 强 八五二农场有限公司产业发展部部长
满大权 八五三农场有限公司林业管理区主任
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宝清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关宏伟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本预案如有人员变动,由继任者自然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七、应急响应
确认疫情后,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措施的具体技术规范,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标准,以及现场诊断专家组、临时现场处理技术组的建议执行。
(一)应急启动
野生动物疫情预警发布后,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防控工作专班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林草部门报告情况,实行24小时值班,动物疫情监测防控技术人员随即进入待命状态。
(二)现场处置
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派出现场处置组立即赶到事发现场,迅速协助疫病发生地的辖区农场、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1、督促疫情发生地农场、乡镇政府、国有林场立即封锁疫情发生点周围5公里范围的野生动物较集中的栖息地、停歇地、集群活动区,并实施全日巡查监控。巡查监控的重点是观察野生动物栖息情况,对死因不明的野生动物要立即送交防疫部门检疫。
2、督促指导疫情发生地农场、乡镇政府、国有林场将疫情发生地区的牧户家中的饲养牲畜按照疫情应急处置要求,做好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预防工作。
3、监督指导疫情发生地农场、乡镇政府、国有林场根据需要暂停易感染家养牲畜及其产品进出。
4、需要应急处置野生动物的,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须按有关法律法规报请省林草局或省国家林草局批准外,其它野生动物种类均由疫情发生地的上级主管林草部门详细登记后由林业和草原局会同有关部门按防疫要求处置。
5、协调组织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专家,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对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迁徙、停歇和集群活动等情况进行认证,并对野生动物实行疫情检测,掌握疫情动态。
6、疫情应急防控期间,指导疫情发生地农场、乡镇政府、国有林场严格执行疫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疫情发生地的农场、乡镇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点向县林业和草原局逐级每天至少报告一次工作情况,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
7、各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防控工作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三)疫区管控措施
1、封锁疫区,阻止疫区内动物外运或外窜,防止疫区外人员、动物进入疫区。对过境停留和经过疫区的动物、运输器具等实施严格的消毒和除害处理,对不符合检疫要求的动物及其产品要及时进行处理或就地焚毁,对疫区人员分类监控或隔离观察。
2、对疫区内的疫源动物及尸体进行灭除、清理、焚烧、掩 埋、消毒。确定适宜的清理范围、清理对象,防止超范围乱捕滥猎。
3、停止畜禽类产品交易,在流通领域发现染疫畜禽,必须依法就地处理,不得放行,对受污染的栖息环境和涉及物品、用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彻底消毒,防止病原扩散,对健康动物实施预防免疫措施,阻断疫病传播途径,最终达到消灭疫情目的。
4、对疫区进行全面监控,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开展疫情预测预报工作。及时通报有关区域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将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停止预案
自疫情发生区域内最后一头(只)发病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和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时,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八、落实保障措施
(一)部门合作
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要在科学监测的基础上,科学预测疫情发生、发展的趋势,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落实物资保障、消杀灭毒、封控隔离、无害化处理、人员安全保障、检验检疫等措施。
(二)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做好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经费统筹保障工作,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三)物质保障
县财政专项资金下达后,按要求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消毒药剂药械、日常监测、样品采集、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因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可由县人民政府或上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应急物资紧急调运。
(四)技术和人员保障
1、聘请专业院校或科研院所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依托单位,充分依靠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技术储备,提供科学决策。
2、设立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和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和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3、县林业和草原局组建野生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县林业和草原局、各自然保护区负责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5、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意识;建立群防群控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生态管护员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广泛动员公众参与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发现报告和自身防控,做到群防群控。
九、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承担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生境恢复情况,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溯源情况,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建议。评估报告报上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二)表彰。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责任。对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调查、防控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对未经授权私自泄露相关野生动物异常情况信息的;对未经授权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现场私自开展样品采集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逐级报请相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致死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
(五)灾后恢复。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恢复。
十、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应急预案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订。
如对本预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和建议,请与拟稿单位宝清县林业和草原局联系。
联系人:王静波 联系电话:0469-5422365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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