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24日-2024年12月30日(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批决定要求听证。联系电话:0469-5423586通讯地址:宝清县新华路70号 邮编:1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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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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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人民医院康复楼建设项目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连丰路678号 |
宝清县人民医院 |
黑龙江煜枫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该项目位于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连丰路678号,宝清县人民医院院内,建设性质为扩建,不新增占地,总建筑面积12194.21m2。该项目新建康复楼1座,均为地上10层建筑,设置200张床位,主要设置体检区、导管介入区、CCU重症监护区、康复区、心内区、放射区。配套建设公用工程等附属设施。其他工程依托现有。该项目不涉及辐射内容,涉及辐射内容的需单独办理环评。该项目总投资6415.9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万元。 |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施工期颗粒物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该项目运营期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现有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经现有管道收集,通过现有等离子除臭装置进行处理后经现有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定期喷洒除臭剂。废气中氨、硫化氢和臭气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要求,有组织恶臭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医院现有化粪池,经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施工废水经过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压尘,禁止散排。该项目运营期医疗废水经过院区现有的处理能力300m3/d,采用“A/O+消毒工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的污染物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预处理标准要求。 (三)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施工期应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施工机械应采取减振措施,在施工场所周围搭设挡墙或围栏,高噪声设备远离敏感点,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禁止施工和运输等。采取上述措施后,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该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限值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周围声环境敏感点噪声值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2类区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该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至市政指定位置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应交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该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在生活垃圾箱后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医疗废物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栅渣及化粪池污泥经漂白粉充分消毒处理后,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 4 标准要求,不在厂区内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拉运处置。检验废液用单独的防渗漏且密闭容器收集,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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