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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12-10 15:23 文章来源:宝清县林业和草原局

宝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有效保护我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遏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在全范围内划定禁猎区、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宝清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期为全年。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二、禁猎工具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玻珠枪(电击枪)、火药枪、鸟铳射钉枪、改装枪械等非法制造的射击工具毒药、爆炸物、雷管排铳、铁铗、排刺、弹叉地弓、弹弓、弩弓箭、吊杠长矛、扎枪、飞镖粘网、捕笼(但不限于滚笼、拍笼、踏笼、猎笼等)、鹰抓、犬捕、塑料围栏(旱亮子)、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钓钩、窖捕装置、挖洞工具、水淹设备猎套(钢丝套、绳套、尼龙套等)、猎夹(铁铗、兽夹、弹簧夹涂剂粘捕、无人机热成像仪辅助投射箭支、标枪、利刃等具有杀伤力器具的组合设备行猎及其他一切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火器、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机动车追赶猎捕、鸟鸣音乐或高频声波引诱、多媒体声控诱捕、生物诱捕、设置电网电击电捕、猛禽猎捕、猎狗围猎等方法猎捕。

三、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黑龙江省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依法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法定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五、监督单位及电话

宝清县林业和草原局:0469—5422365

宝清县公安局报警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2025年12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宝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2024年2月27日公布同时废止。如遇国家、省法律法规变动调整,我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并重新发布。

                              宝清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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