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清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交、续交制度》的通知

2023-07-25 14:55 来源: 宝清县政府办公室

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宝清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交、

续交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宝清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交、续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

宝清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交、续交制度

根据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县实际情况,现制定宝清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交、续交制度,具体如下:

一、商品住宅已出售未缴存维修资金(纳入城镇改造老旧小区的)或者业主分户账内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30%的,应当及时补交、续交,维修资金可以采取一次性筹集、业主委员收集等方式筹集。

房屋转让时,房屋未缴存维修资金的或者业主分户账内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前补交、续交,未补交、续交的不得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二、维修资金补交、续交收缴标准,《双鸭山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宝清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1.已建立维修资金账户的小区执行现有标准

2.未建立维修资金账户的,收缴标准为商服50元/平方米外车库30元/平方米地下停车位20元/平方米低层、多层住宅30元/平方米,中高层、高层住宅40元/平方米

三、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代行本办法规定的业主委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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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文件链接:www.hlbaoqing.gov.cn/1268/202307/c07_1838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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