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宝清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交、
续交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宝清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交、续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
宝清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交、续交制度
根据《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制定宝清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交、续交制度,具体如下:
一、商品住宅已出售未缴存维修资金(纳入城镇改造老旧小区的)或者业主分户账内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30%的,应当及时补交、续交,维修资金可以采取一次性筹集、业主委员收集等方式筹集。
房屋转让时,房屋未缴存维修资金的或者业主分户账内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前补交、续交,未补交、续交的不得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二、维修资金补交、续交收缴标准,依据《双鸭山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宝清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1.已建立维修资金账户的小区执行现有标准;
2.未建立维修资金账户的,收缴标准为商服50元/平方米,室外车库30元/平方米,地下停车位20元/平方米,低层、多层住宅30元/平方米,中高层、高层住宅40元/平方米。
三、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代行本办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职责。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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