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宝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
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原《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等4部应急预案的通知》(宝政办规〔2021〕2号)中的《宝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同时废止,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1日
宝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县级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信息和电力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 宝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工作重要部署,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双鸭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区域内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救助应急保障工作。
当毗邻县(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本县境内造成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本县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可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自然灾害救助的首要任务,强化底线思维,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完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模式。
1.4.3坚持统筹协调、联动应对。充分发挥宝清县减灾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做到统筹有力、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1.4.4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全面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各项应急准备,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防减救灾委)承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县级应急响应的灾害救助工作。主要包括:
(1)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
(2)研究审议全县有关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政策、重要制度并组织实施;
(3)协调解决全县自然灾害救助重大问题,指导建立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和救灾物资保障体系;
(4)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活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损失核查和综合评估;
(6)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灾害救助工作。
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在县防减救灾委领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灾害救助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做好新闻发布,灾害救助网络舆情监管,及时通报处置敏感信息。
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供电企业做好自然灾害电力应急保障,组织编制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指导县教体部门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师生,为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协调提供校舍,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和药品储备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负责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与县应急管理局做好救助政策衔接;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相适应原则,将县政府承担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等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及时下拨灾害救助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修恢复基础设施,组织监管的国有企业积极参与灾害救助。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及时发布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指导灾区做好灾后重建国土空间规划、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联系市自然资源局协调沟通省测绘地信局提供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负责向上级主管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请示具有监测条件的生态环境监测部门予以支援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利用闲置公租房、保租房等房源为有需要的受灾群众提供过渡性安置住房;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绿色通道,抢修损毁交通基础设施,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统计伤亡人员信息。
县水务局:负责及时通报水旱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通报重大病虫害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各乡(镇)做好农业灾后生产自救和恢复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灾害救助保障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统筹调度应急医疗资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受灾群众心理援助;开展灾后传染病和生活饮用水监测、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承担县防减救灾办日常工作;统计、发布、共享灾情信息,指导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依法引导开展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开展震情会商,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及时发布信息等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害安置点食品安全保障,维护受灾地区价格秩序,并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及时通报森林火灾和林草生物灾害信息;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筹措救灾物资、依法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移动、联通、电信等公司:负责保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通信,及时恢复灾区通信;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预警信息,为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粮食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粮油应急储备投放,保障灾区粮油市场供应等工作。
宝清铁路有限公司:负责保障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优先铁路运输等工作。
国网宝清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灾害救助电力供应,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公司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和协调现役部队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等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调配武警部队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做好受灾群众转移集中安置点消防安全等工作。
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灾区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工作。
2.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减救灾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承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日常工作。在县防减救灾委的领导下,主要负责组织全县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工作。研究解决救灾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乡镇(农场)、县直有关部门的救灾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灾情;与各乡镇(农场)、县直有关部门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塌住房重建;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和灾情上报等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县减灾委设立由应急、住建、农业、交通、卫健、气象、水务、林草、自然资源等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委员会,为本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务、林业和草原、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县防减救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防减救灾委办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防减救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乡(镇)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在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县、乡(镇)政府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信息报告还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以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应急部门应当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县应急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县委和县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部门。
4.1.6 县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终止前,县应急部门执行灾情24 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市应急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应急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县应急局按规定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7 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部门应当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防减救灾办针对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原则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信息发布形式
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3 发布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达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及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县防减救灾办协调县委宣传部确定发布形式,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2.4 发布内容
县减灾办组织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会商后,向社会发布以下内容:
(1)受灾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人员伤亡、农作物受灾、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指标。
(2)救灾工作措施、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受灾地区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县委、县政府、县防减救灾委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救灾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救灾工作安排等。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I一级响应:
(1)死亡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5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县防减救灾委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I级响应。县防减救灾办按程序以县防减救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市防减救灾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1.3响应措施
县防减救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县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指导开展救灾。县防减救灾委主任或指定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率领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减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减救灾委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防减救灾委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其它各类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民兵等有关单位根据县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请求,参与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贸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粮食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移动、联通、电信、铁塔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务局指导受灾乡(镇)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国网宝清县供电公司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电力工程修复,及时调派发电车、电动机等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电力供应;紧急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灾区急需电力供应;迅速派出抢修队伍抢修受损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9)提供技术支撑。县自然资源局联系沟通省、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及时联系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组织捐赠救助。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县委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捐赠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协调指导县融媒体中心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县防减救灾委员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13)报告工作情况。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失踪6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区)农牧业人口12%以上、15%以下,或4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报县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并向县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减救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2.3响应措施
县防减救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或委托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县防减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指导灾害救助。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开展灾情评估。县防减救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需求。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减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减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助款物。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助力量。县防减救灾委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民兵等有关单位根据县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请求,参与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开展救助服务。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联系沟通省、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组织捐赠救助。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8)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灾区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县融媒体中心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灾情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防减救灾办。
(10)报告工作情况。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并报送情况,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上报。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失踪3人以上、6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7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区)农牧业人口10%以上、12%以下,或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县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同时报县委、县政府以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5.3.4响应措施
防减救灾办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减救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助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防减救灾委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人武部、武警中队、民兵等有关单位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参与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受灾乡(镇)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8)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区)农牧业人口8%以上、10%以下,或2.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防减救灾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同时报县委、县政府以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
5.4.3响应措施
县防减救灾办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减救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减救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防减救灾委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人武部、武警中队、民兵等有关单位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参与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减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乡(镇)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当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所涉及乡(镇)要立即启动乡(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县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防减救灾办、县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乡镇政府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
6.1.3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督促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县防减救灾办、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政府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政府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倒损住房情况,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批准后下达。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乡(镇)政府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县应急管理局收到乡(镇)政府上报的本级行政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7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8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乡(镇)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县防减救灾办、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统筹指导,县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2 县防减救灾办、县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乡(镇)政府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县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受灾乡(镇)政府应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应急管理局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根据受灾乡(镇)政府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6.3.5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县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县粮储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7.1.1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本级政府承担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等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7.1.2 各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履行自然灾害救灾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加强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协调合作,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
7.2.3 加强救灾物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数据库,加强救灾物资信息化管理。
7.3 通信、信息和电力保障
7.3.1 县级通信主管部门健全县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3.4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抢险救灾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政府要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县防减救灾委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工业信息科技、卫生健康、林草、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农场)、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县防减救灾委利用省防减救灾对地监测系统平台,发展我县地面应用系统,建立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 县防减救灾委应积极配合省减灾委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县防减救灾委员会建立健全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推进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县防减救灾委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乡镇(农场)及各部门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县应急管理局应当结合重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本预案,及时组织修订本辖区、本领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与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并根据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县应急管理局要结合上级要求,加强对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统筹指导与监督检查,推动各级预案动态更新完善,健全预案管理制度体系,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和评估工作。
8.3.4 县防减救灾办协调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0年。

政策解读链接:www.hlbaoqing.gov.cn/bq/1268/202512/c07_240668.shtml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ICP备案号:黑ICP备2024032271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23052302000001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523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