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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院

主要领导

检察长、党组书记:周文明 电话:5423660
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支部书记:杨 忱 电话: 5436122
副检察长、党组成员:周继明 电话:5423668
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李长江 电话:5428170
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李奎杰 电话:5422679
政工科长、党组成员、支部副书记:王钟晨 电话: 5436244

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 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载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 、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 、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枉法追诉、裁判案, 7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8 、私放在押人员案, 9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0 、徇私舞弊减刑、解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1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3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4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5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7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8 、环境监管失职案, 19 、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0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1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2 、放纵走私案, 23 、商检徇私舞弊案, 24 、商检失职案, 25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6 、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7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8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人境证件案, 29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0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1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女、儿童案, 32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3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4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 、非法拘禁案, 2 、非法搜查案, 3 、刑讯逼供案, 4 、暴力取证案, 5 、虐待被监管人员案, 6 、报复陷害案, 7 、破坏选举案。
  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 、个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物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 、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无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以上,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
  三、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 、个人受贿额不满五千无,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 )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罪数额在 10 万以上的; 2 、单位受贿数额不满 10 万元,但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 )强行索取财物的;( 3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行贿罪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 、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人员行贿的;( 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
  1、 个人行贿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 2 、个人行贿数额不满 10 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 20 万,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 )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 )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 2 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 2 、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 )三次以上或者为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 2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内设机构

  政工科 办公室 技术科 预防科 民行科 公诉科 侦监科 反贪局 渎检局 控申科 监所科

政务公开

举报须知

  (1)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2)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对举报人的保护

  第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第四、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五、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规定

  举报工作规定:1、举报线索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分区域办理的原则和对群众举报百分之百接待、百分之百受理、百分之百答复的原则。2、举报中心对受理的举报材料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4、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等法纪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被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刑事申诉工作规定:1、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2、人民检察院对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也应当受理。3、复查刑事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两名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承办人员不得参与。4、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终结后制作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制作《宣布笔录》。
  刑事赔偿工作规定:1、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3、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宝清县检察院举报中心电话、邮编:

宝清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电话: 5422000 邮编: 155600

 

 
   

供稿:宝清县检察院
制作维护:宝清县经济信息中心
Email:bqcei@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