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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
主要领导
党组书记、局 长:赵 岩 5437301
党组成员、副局长:吕明生 5437302
党组成员、副局长:纪艳珍 5437303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朱德水 5437304
单位简介
宝清县国家税务局组建于1994年,现有正式职工98人,县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1个事业单位,1个直属机构,全局共设8个基层税务分局、所,负责宝清县10个乡镇、3个国营农场近2630余户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宝清县国税局在省、市国税局及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税收经济观,认真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提高了全局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品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局党支部被市委授予“先进党支部”,并连续七年被县委授予“先进党支部”称号,有两个分局被省国税局命名为“省局级文明单位”,四个分局被市国税局命名为“市局级文明单位”,一个分局被命名为“市级青年文明号”、“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市级文明示范窗口”,三个分局被命名为“县级文明单位”,先后有百余人被授予省、市、县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连续多年超额完成市局和县政府下达的税收任务,2005年共完成工商税收收入6,085万元,车辆购置税50万元,是国税历史上增幅最高、总量最大的一年。为市局下达计划的164%,超收2365万元;完成政府追加调整计划的126.8%,超收1285万元。超历史同期最好水平。累计收入为上年同期的158%,增收2245万元。为平衡县政府财政预算,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各项工作得到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肯定。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全县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县国税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全县经济税源和市国家税务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和下达本县国税系统的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国税系统的税收执法情况;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六)负责全县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国税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
(八)负责全县国税系统的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九)负责全县国税系统机构、编制、人事、职工管理和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负责全县国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国税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国税系统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
(十四)承办市国家税务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宝清县国家税务局职能,内设 5 个行政科室、 1 个直属机构、 2 个事业单位,下设 9 个基层分局(所)。
行政科室: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综合业务科、人事教育科、监察室。
直属机构:稽查局。
事业单位:信息中心、票证管理所。
基层分局(所):征收分局、稽查二局、清河分局、南横林子分局、双柳河分局、龙头分局、七星泡分局、万金山税务所、青原税务所。
公开承诺
为更好地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示精神,加大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力度,我们宝清县国税局从自身行业特点出发,以四个确保为目标,做出如下承诺:
1、确保完成税收征收任务。坚持依法治税,确保完成税收征收任务,为宝清财政平衡、经济发展提供资金和财力保证。
2、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出台的搞活国有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保证落实到位。
3、确保税收服务优质高效。推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税制、责任追究制、否定报备制、无偿代办制、一站式服务制。最大限度的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税收服务。
4、确保不发生侵害纳税人利益的问题。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办理发售发票、税务登记等业务;坚决杜绝野蛮执法、以税谋私、办事拖拉推诿刁难纳税人的问题发生。
以上承诺,请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并诚挚希望各界朋友为国税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我们的工作,更好地为宝清经济发展服务。
文明办税服务工作准则
一、文明办税服务工作宗旨
公正执法、文明办税,支持经济发展,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良好的办税服务环境。
二、文明服务标准
1 、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坚决执行“十五不准”,清下廉洁,秉公执法。
2 、坚守岗位。工作时间不离岗、不串岗,做到随时基层和纳税人提供服务。
3 、文明礼貌,尊重纳税人和基层工作人员,态度谦虚、礼貌待人、讲文明语言。
4 、优质务,热情接待纳税人和基层工作人员,为他们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5 、限时服务,按双鸭山市国税局办税服务承诺,规定时限,为纳税人提供高效的服务。
6 、义务宣传。咨询窗口义务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不定期召开税收政策宣传会,发放税收宣传资料。
7 、五个一样。即生人、熟人一样热情,忙时、闲时一样认真,大事、小事一样受理,优惠、处罚一样公正,税款多少一样对待。
三、文明办税“七制”服务
(一)办税服务承诺制
1 、办税服务内容和时限。
( 1 )办税服务内容:
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咨、涉税文书处理等。
( 2 )办理服务时限。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在其所出示的证件、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办理条件前提下,以受理之时为起始时间,并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执行。
税务登记。 1 、开业登记;现场调查 2 日内完成,办理手续 20 分钟内完成。 2 、变更登记,现场调查 1 日内完成,办理手续 5 分钟内完成。 3 、停复业登记:现场调查 2 日内完成,审批 3 分钟完成,办理手续 20 分钟内完成。 4 、注销登记:现场调查及帐目检查个体业户 3 日内,中小企业 7 日内,大型企业 15 日内完成,办理手续 30 分钟内完成。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受理审核 20 分钟内完成,服务时限:县(区)局审批 3 日,市局审批 5 日内完成。
发票领购: 1 、办理发票领购薄、发票登记薄 5 分钟内完成。 2 、发票审验每本 20 分钟,发售每次 5 分钟内完成。 3 、自印发票批准手续 3 日内完成。
纳税申报。 1 、增值税正常申报:一般纳税人不超过 10 分钟,但须报送备查资料的,可根据所备查资料审核量的大小,适当延长时间。小规模纳税人 5 分钟内完成。 2 、消费税、营业税申报 10 分钟内完成。季度所得税申报 20 分钟内完成,年度所得税申报表适当延长时间。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分局审批的 30 分钟内完成,需市、县审批的 3 日内完成。
延期申报审批, 10 分钟内完成。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进货退出索取折证证明》的开具 20 分钟内完成。
2 、办税服务质量和标准
( 1 )环境优美。周围和室内环境卫生清洁,宽敞明亮、美观大方。
( 2 )形象良好。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挂牌上岗,讲究仪容和姿态。
( 3 )语言规范。服务场所内应使用规范化的语言。
( 4 )态度和蔼。待人真诚、热情、细致、周到。
( 5 )高效快捷。提高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以最快的速度办理纳税事宜。
( 6 )公正执法,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认真履地税收操作规程,保持良好的税务职业道德。
(二)一站式服务制
办税服务厅要按服务功能设置窗口,使纳税人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务都能方便地办税服务厅内集中一办理,一般设置以下窗口。
1 、税务登记:负责纳税人开业、变更、停业和复业登记,办理验证、换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
2 、发票管理:负责人纳税人领购发票、代开、缴销、报验发票等。
3 、纳税申报:负责受理纳税人申报,审核纳税申报资料等。
4 、税款征收:负责征收纳税人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
5 、税务咨询:负责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实务的宣传和答疑等。
6 、涉税文书:负责受理邮寄申报、延期纳税、减免退税等涉税申请,传递、反馈审批文书等。
(三)首问责任制
纳税人到国税系统办理涉税事项被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其责任是:
1 、属首问责任人职能范围内的事能马上办理要马上办理、办好、不能当场办理的,要向办事者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热情解答对方的询问。
2 、属首问责任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但具体办税人员不在,能同岗人员替代办理的,实行同岗替代制,切实不能替代的,首问责人应当填写首问责任制登记表,并负责转交具体经办人。具体经办人阅后应尽快办理。如遇经办人出差(病假)等情况或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报告,并向纳税人说明。
3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或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应当主动告知或与有关部门联系。
4 、不属于国税系统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应当向其进行解释告知。
5 、属于首问责任人认为不能办理的事,要向纳税人解释发着否定报备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6 、对用电话以其他方式咨询涉税事项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局长带班制。
征期内要在办税服务厅(室)设置值班局长窗口,负责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受理纳税人的投诉和及时解决涉服务中出现的问题。
(五)政务公示制。
政务公示是指国税系统及下属各单位,凡办理涉税事项,在不涉及机密的情况下,依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1 、公示内容。
( 1 )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 2 )公开各办税窗口的职责范围。
( 3 )公开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务的时限步骤和方法。
( 4 )公开服务标准, 让纳税人清楚服务项目、标准和范围。
( 5 )公开收费标准,凡是收费项目更公开收费标准和依据。
( 6 )公开违章处罚,定期将纳税检查情况对纳税人处罚结果力依据公开。
( 7 )公开税务人员勤政、廉政等规定。
( 8 )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的部门和监督电话,设置举报箱,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公示制度的形式。
( 1 )制定下发文件。
( 2 )设置电脑触摸屏或编制宣传手册(宣传单)。
( 3 )利用电台、报刊等宣传媒体报道。
( 4 )其他形式。
(六)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文明力税工作纪律的责任人将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查,纪律处分,同时责任人向纳税人道歉。
(七)否定报备制。
否定报备制度,即对纳税人正式申请,提出的涉税及其他有关事项,经办人认为有充分理由或法律依据不能予以办理或解答需否定的,须向纳税人耐心解释,对仍有异议的,为明确其责任而实行的制度。
1 、否定的内容
( 1 )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予以办理的。
( 2 )属于保密事项不能公开的。
( 3 )办理涉税手续不齐全的。
( 4 )不符合办事程序的。
( 5 )超越办理期限或未到办理的时间的。
( 6 )其他正当理由认为不能办理的事项。
2 、不能予以否定的,属于经办人责任范围外的事项或经办人不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办理的事,应按首问责任制度的要求办理。
四、国税干部文明办税工作纪律
1 、严禁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
2 、严禁刁难、勒卡纳税人。
3 、严禁说粗话、脏话和同纳税人顶撞、吵架。
4 、严禁向纳税人推销商品,从中牟利。
5 、严禁到纳税人处吃请或收受纳税人礼品。
6 、严禁在工作时间擅离职守。
7 、严禁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
8 、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推派。
五、职业道德规范:
热受税收,依法治税,廉洁奉公,文明征收。
六、仪表、仪容规范。
1 、着装整齐。上班时间着装或穿符合规定的服装,佩带标志。
2 、发型自然、美观、庄重、不染发(黑发除外),男士不留长发。
3 、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男士不留胡须。
4 、女士不得化浓妆,香水适度。
5 、保持鞋子清洁,不脚穿凉鞋。
七、岗位文明用语,服务忌语
1 、文明用语:(1) 您好 (2) 请进 (3) 请坐 (4) 请稍坐 (5) 请问 (6) 请讲 (7) 让您久等 (8) 对不起 (9) 请原谅 (10) 很抱歉 (11) 没关系 (12) 请别客气 (13) 谢谢 (14) 再见 (15) 请您出示 (16) 请您收好 (17) 按规定请交罚款 (18) 请办理 (19) 请到 (20) 请您配合。
2 、服务忌语:(1) 不行 (2) 请进 (3) 我不管 (4) 这事与我无关 (5) 到别处去 (6) 那不是有样吗,自己看 (7) 没时间 (8) 不收了,下班了 (9) 你是哪的? (10) 我有事,你等会儿 (11) 你问,我问谁 (12) 喊什行 (13) 没看我正忙着吗 (14) 我说几遍了,还有没有完 (15) 别罗嗦 (16) 耳朵聋了 (17) 挤什么,再挤不办了 (18) 我就这态度,愿找谁找谁去 (19) 有意见长局长去 (20) 真烦人,快点 (21) 墙上贴着呢,不会自己看 (22) 我有啥法,政策又不是我定的 (23) 找不开钱,拿零钱来 (24) 你懂不懂法
八、税务机关和税务人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税务机关和税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1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个不得阻挠。
2 、税收管理权。包括:税务登记管理权、帐簿、凭证、发票管理权,纳税申报管理权及核定应纳税额管理权等。
3 、税款征收权。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授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纳税人手中固定地、强制地、无偿地取得了收入权利。
4 、税收稽查权。包括:查帐权、场地检查权,对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的检查权,查核存款帐户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取证权。
5 、税务行政处罚权。包括:罚款权、没收非法所得权。
6 、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权。对违反法律的纳税人欠税、偷税、抗税工逃避纳税的有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7 、涉税犯罪移送权。对涉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有权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税务人员应尽的义务
1 、有无偿宣传解释税收政策、辅导纳税知识义务。
2 、有公平、公正、公开执行税法义务。
3 、有文明办税服务、依法行政义务。
4 、有尊敬纳税人和涉税服务义务。
5 、有在执行公务的前提下,节省纳税人时间义务。
6 、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义务。
7 、有纠正错误和依法赔偿纳税人损失义务。
8 、有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义务。
9 、有在税务行政处罚前,向纳税人告知或举行听证义务。
10 、有自觉接受纳税人监督义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1 、税收政策知情权。
2 、要求纳税情况保密权。
3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权。
4 、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请求国家赔偿权。
5 、控告、检举权。
(二)纳税人义务
1 、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义务。
2 、提供纳税资料与信息义务。
3 、接受税务检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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