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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召开制定五九七农场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听证会的第二次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13 14:43 文章来源:宝清县发改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发布关于召开制定五九七农场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听证会第二次公告。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3年3月28日 下午14时

地点:五九七农场公共事业管理局

二、定价方案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3号)。依据成本监审结论,充分考虑辖区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拟制定五九七农场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以户为单位计收,每户每月4.00元。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1.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由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缴纳,每人每月4.00元。

2.外来暂住人口(含外埠建筑工人)每人每月2.00元。

3.商服行业,按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每月0.60元(30平方米以下每月按20.00元收费);500(含500)—20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50元;2000(含2000)—50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40元;5000平方米及以上均按5000平方米核算,每平方米每月0.30元,即每月征收额度按1500元收取。

4.饮食服务行业,每桌8人以下每月8.00元、每桌8人以上(含8人)每月12.00元。

5.个体室外摊位,每延长米每日2.00元。

6.停车场,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每月100元;500至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每月200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月300元。

7.自行运送的非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自行运送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每立方米收取4.00元;需要环卫部门清运的非生活垃圾,每立方米收取60.00元

8.道路污染清扫处理,每次每平方米1.00元。

9.建筑工地(含民用私人建筑),每平方米收取1.00元。

三、听证会参加人名单16人(排名不分顺序)

消费者8人。名单如下:

田有根    五九七农场三委、退休党员

孙淑芳    五九七农场三委、居民

吴连英    五九七农场二委

     五九七农场二委

景祥良    五九七农场一委

刘玲玲    五九七农场一委

谈文宪    五九七农场四委、退休党员

     五九七农场四委

政府部门6人。名单如下:

徐晓峰    政协委员、党委工作部部长

     人大委员、公共事业局第二党支部书记

     综合办公室主任

     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王欣勇    市场监督管理局双柳所科员

邱春阳    宝清县司法局法制办

经营者2人。名单如下:

李佩钢    污水处理厂负责人

李佩军    垃圾填埋管理员

四、听证人名单

王胜坤    县发展和改革局二级主任科员

谭井山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科级干部

孙德奎    五九七城镇管理办公室主任   

 

特此公告。

 

宝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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