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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9-25 09:21 文章来源:宝清县应急管理局

宝清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和县关于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宝清县应急管理局严格执行省市应急管理局制定的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现将宝清县应急管理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予以公示。

 

附件1       

宝清县应急管理系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管理
领域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

层级

1

应急

管理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下,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续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1.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

2

应急

管理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1.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

3

应急

管理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1.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

4

应急

管理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行政处罚

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逾期30日以下,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1.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项;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

5

应急

管理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逾期30日以下,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1.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

6

应急

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行政处罚

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逾期30日以下,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

7

应急

管理

对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逾期15日以下,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

8

应急

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变更的行政处罚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按照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逾期30日以下,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

9

应急

管理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

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逾期30日以下,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

10

应急

管理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逾期30日以下,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

11

应急

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

 

 

 

 

 附件2

宝清县应急管理系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管理
领域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

层级

1

应急

管理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机构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减轻危害后果的。

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

2

应急

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虽未按照规定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主动采取相应招聘措施等予以纠正,减轻危害后果的。

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

3

应急

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的,减轻危害后果的。

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

4

应急

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的,减轻危害后果的。

1.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

5

应急

管理

对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相关机构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减轻危害后果的。

1.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

6

应急

管理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相关机构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减轻危害后果的。

1.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

 

 

 

附件3

宝清县应急管理系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管理
领域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

层级

1

应急

管理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机构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消除危害后果的。

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

2

应急

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消除危害后果的。

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

3

应急

管理

对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相关机构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消除危害后果的。

1.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

4

应急

管理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相关机构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消除危害后果的。

1.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

5

应急

管理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的,消除危害后果的。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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