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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决定书宝水限拆决〔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9-05 17:22 文章来源:宝清县水务局

孙世龙:

你在挠力河龙头林场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限你在20229月6日前自行拆除所建违法建筑物(住宅1处、猪舍3栋)。逾期不拆除,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你承担。并将对你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你若对本行政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宝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宝清县水务局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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