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万胜:
你在挠力河龙头林场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决定,限你在2022年9月6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你承担。并将对你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我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告知
宝清县水务局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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