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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粮食局关于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9-06 08:39 文章来源:宝清县粮食局

宝清县粮食局关于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四张清单”的公示

 

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关于印发宝清县全面推行涉企执法领域“四张清单”1.0的通知》(宝法办发〔2022〕4号)文件要求,宝清县粮食局制定了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公布如下。

附件:宝清县粮食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宝清县粮食局

2022年9月6日

 

宝清县粮食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粮食流通 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一)首次从事粮食收购,对于收购相关规定不熟悉导致未按照规定备案,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二)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备案,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经发现及时改正的;
(三)非主观故意导致提供的备案信息与实际不一致,且发现后及时更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县属地化管理
2 粮食流通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非主观故意导致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不及时或有错漏,且发现后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县属地化管理
3 粮食仓储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一)首次从事粮食收购,对于收购相关规定不熟悉导致未按照规定备案,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二)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备案,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经发现及时改正的;
(三)非主观故意导致提供的备案信息与实际不一致,且发现后及时更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县属地化管理
4 粮食仓储 粮油仓储单位擅自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名称字样的处罚 发现后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市县(属地化管理)
5 粮食仓储 国有粮油仓储单位违反规定未及时备案的处罚 (一)首次从事粮食收购,对于收购相关规定不熟悉导致未按照规定备案,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二)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备案,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经发现及时改正的;
(三)非主观故意导致提供的备案信息与实际不一致,且发现后及时更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县属地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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