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垦、森工、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现将我县挠力河河道管理范围局部变更情况通告如下: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内的行洪河道进行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1)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进行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3.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追究当事人责任。
附件1:宝清县挠力河河道管理范围变更图
说明:红色线是原划界
蓝色线是新划界
宝清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日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清县政府信息数据中心 运营管理 技术支持:
ICP备案号:黑ICP备11003563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23052302000001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523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