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第八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视为其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简易注销:(二)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四)不在登记经营场所经营或经营场所不存在,未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根据此规定,经我局调查核实,附表中所列宝清县英莲食杂店等773户个体工商户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上述773户个体工商户符合《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简易注销的规定情形,请你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到宝清县行政审批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仍不办理且未提出异议的个体工商户,我局将按照规定直接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附表:773户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未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名单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9日
附表:773户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未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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