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宝清县生态环境领域县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宝清县生态环境领域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宝清县生态环境领域县以下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精神,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黑政发〔2017〕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21〕7号)要求,结合《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21〕38号),我县就生态环境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在中央与地方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县实际,充分发挥县、乡(镇)积极性,积极稳妥推进我县生态环境领域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县、乡(镇)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县、乡(镇)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为我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生态强县、推进我县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全县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县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已明确由中央、省、市级承担支出责任以外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直各部门、乡(镇)政府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县级开展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监测,县级开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全县生态环境政策、重大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县级开展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检查,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察,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及以下开展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监测,县及以下开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相关生态环境政策、重大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直部门及乡(镇)政府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县级有关部门负责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县级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排污许可制度、危险废物的许可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全县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自然保护地监管、生态环境状况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县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县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县重大环境信息发布,全县性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直部门及乡(镇)政府承担支出责任。将已明确由中央、省、市级承担支出责任以外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直部门及乡(镇)政府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跨区域和影响较大的大气污染防治,挠力河重点流域、跨区域水体及影响较大的水污染(含地下水)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级与乡(镇)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县级与乡(镇)政府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全县性噪声、光、恶臭、地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以及乡(镇)级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含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乡(镇)财政事权,由乡(镇)承担支出责任。将县级噪声、光、恶臭、地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级及以下财政事权,由县级及以下乡(镇)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领域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做好预算安排,强化投入保障,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盘活存量资金,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辖区内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工作。
本方案自2022年12月15日起实施。
附件:宝清县生态环境领域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宝清县生态环境领域
县及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序号 |
|
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 |
(一) |
生态环境规章制度规定 |
制定全县性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 规划、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 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县级应对气候变化 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
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
|
制定乡(镇)级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生态环境 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乡(镇)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
乡(镇)级承担 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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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生态环境监测法 |
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县 级开展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监测, 县级开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 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 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全县性 生态环境政策、重大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 评估,县级开展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跨区 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检查,生态 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察。 |
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
|
乡(镇)及以下开展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监测,乡(镇)开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环境应 急和预警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相关生态环境政策、重大规划等执行情 况评价、评估。 |
乡(镇)级承担 支出责任 |
|
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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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生态环境管理实务与能力建设 |
县级有关部门负责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经 济开发计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 事中事后监管,县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 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县 级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排污许可制度、危 险废物的许可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全县性的生态环 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自然 保护地监管、生态环境状况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县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县性的 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县重大环境信息发布, 全县性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 |
县级及县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
|
(四) |
环境污染 防治 |
放射性污染防治,跨区域和影响较大的大气 污染防治,挠力河重点流域、跨区域水体及影响较大的水污染(含地下水) 防治等事项。 |
县级县以下财政共 同承担支出责任 |
|
全县性噪声、光、恶臭、地磁辐射污染防治 等事 项 。 |
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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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级噪声、光、恶臭、地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 。 |
乡(镇)级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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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 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以及区级大气 污染防治、水污染(含地下水)污染防治。 |
乡(镇)承担支出责任 |
|||
(五) |
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
研究制定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地方性法 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 |
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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