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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纳税申报业务规程
 
一、核准纳税申报事项业务规程
对首次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核准纳税人申报纳税事项。
核准纳税申报事项业务规程:
(一)核准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简易申报、其他方式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选择其中一种申报方式。如要更改申报方式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申请电子申报方式的,税务机关应与纳税人签订《电子报税协议书》。
(二)确定税款征收方式
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查验征收、自核自报自缴、核定征收等方式。
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时,征管软件“征收方式”自动设定为查帐征收。首次申报3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分以下情况确定税款征收方式。
1、查帐征收
对能够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独立帐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会计核算,并根据会计核算的结果,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营业额、应税所得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确定为查帐征收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征管软件中自动设定为查帐征收企业。
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事务所、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均确定为查帐征收企业。
2、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分为单定征收和双定征收。
(1)对帐册不健全、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核定其单定征收。
单定征收是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带征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带征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核定带征率是税务机关按行业分类,根据一定的方法,预先核定不同行业的所得税征收率,即带征率。纳税人申报纳税时,以销售收入乘以该行业当期核定的带征率,则为应纳的所得税。带征率由市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前各行业的经营状况测算核定,并报省局审批。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2)对个体工商户采用双定征收方式,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在核定带征率的基础上,采取在一定的时期内核定其最低收入额(采取发票加定额办法征收的,此额不含开具发票金额;其余“双定”方式的,此额应为全部经营额),以核定的最低收入额加开具发票的收入额为应税收入额,征收(带征)各税的办法,即为定期定额征收,简称“双定”。双定额的标准由县级税务机关在调查研究、抽样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原则上每年变动一次。具体操作参照B3.3.2双定户管理业务规程。
(三)核定应缴税种
(四)确定纳税申报期限
各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具体如下:
1、按月申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于纳税期限满10日内申报纳税、个人所得税于纳税期限满7日内申报纳税。金融业(典当业除外)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应于季后10日内申报纳税。
2、采用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含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为月(季)后15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3、采用查帐征收方式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含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实行按月或按季预征,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月(季)申报期限为月(季)终后10日内,年度申报期限为年度终了后30日内,汇算清缴期限为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4、土地增值税的申报期限,采用预征办法的,于纳税期限满10日内申报预缴,待该项目全部转让完毕月份的次月10日内进行清算。
5、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按年征收的,于当地县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亦可以分期申报缴纳,分期缴纳时间为每年五月、十月的次月10日内申报。房产税从租计征的,按月征收,于纳税期限满10日内申报。若由承租人代缴的,承租人应按月申报,于纳税期限满10日内申报纳税。
6、印花税的纳税申报期限,经批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企业的应税合同,于每月终了后十天内申报纳税(外币的可以以签订应税合同当月最后一天的汇率折算贴花)。按次贴花的纳税人,于签订应税合同的次日贴花(申报纳税)。其他的应税项目贴花时间为:产权转移书据立据时;营业帐簿启用时;权利许可证照领受时。
7、车船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8、教育费附加的申报期限,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一并缴纳,申报期限与三税相同。
9、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随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一并缴纳,申报期限与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相同。
主管税务机关将以上核定事项输入计算机 ,并打印《纳税人首次申报纳税事宜通知书》给纳税人,核准申报纳税事项完成。
(五)确定是否汇总纳税
确定为汇总纳税的企业,按汇总纳税方法缴税。
(六)资料归档
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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