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加入收藏夹  设为首页
 
首页 | 领导专栏 | 宝清概况 | 干部任免 | 公务员考录 | 计划规划 | 总结公报 | 政府采购 | 财政公开 | 项目投资 | 统计数据 | 留言板
   
 
 [ 纳  税 ]
 
[ 婚姻登记 ] [ 生育收养 ]
[ 户籍管理 ] [ 教育 ] [ 文化 ]
[ 卫生保健 ] [ 公用事业 ]
[ 住房 ] [ 出入境 ] [ 兵役 ]
[ 就业 ] [ 社会保障 ] [ 交通 ]
[ 纳税 ] [ 死亡殡葬 ] [ 其他 ]
 
 
办事指南>服务市民>纳税
 
阳光国税之温暖行动 友情告知(十一)--下岗再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操作程序

  一、 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对象。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 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
  (一) 对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按一定比例减免有关税收
  1、 (1) 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集体所有制),当年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2) 动就业服务企业(集体所有制)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3)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2、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变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3、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吸纳1%的下岗失业人员,按照2%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4、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并与其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吸纳1%的下岗失业人员,按照2%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5、 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的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6、 对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可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企业所得税不足扣减的,还可对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连续扣减不得超过两个。
  (二) 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凡在2005年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三)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条件是: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即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三、 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四、 减免税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 报送资料:
  1、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 减税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副本;(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6)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安置、待业富余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号码;(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 加工型劳服企业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 减税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1) 减税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加工型街道社区不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4、 服务型、商贸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5)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8)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9)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新办的经济实体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6)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7)由劳动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8)资产负债表;(9)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10)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11)原企业与安置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签订的新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12)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1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在报送申请资料时,凡有内容雷同的可不再报送。
  (二) 审核审批程序。开辟“再就业减免税审批工作绿色通道”,做到“专人负责、优先审理、优先审核、优先审批”。在纳税服务科设立“再就业减免税优先受理窗口”,及时受理、传递减免税文书至税政法规科。税政法规科简化减免税审核审批手续,缩短审核审批时间,从受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五、 年检与汇算清缴。在次年的1月30日前,对己确认资格享受减免税的企业,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申请办理年检和税款清算手续,对符合政策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及时清算实际应减免的税额,清算时发现企业减免税资格中的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情况重新进行确认,对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追缴己减免税款或多减免税款。

宝清县政府信息中心制作维护
Email:bqcei@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