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办事指南>服务市民>社会保障 |
| |
优待抚恤办理程序
一、服务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在乡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病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伤残军人、参战民兵民工等各类优抚对象。
二、服务内容
1、革命烈士申报
2、革命残疾军人抚恤证的补(换)发申报
3、调整落实优抚对象的抚恤和定补标准
4、优抚政策的咨询和指导
5、办理各类优抚对象登记建卡
三、服务程序
政策咨询─→接收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整理审核材料─→ 向省政府报批烈报告─→填发革命烈士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向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政策咨询─→ 接受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向省厅报补(换)发材料─→对符合补(换)证条件者填报发证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调整优抚对象的抚恤和定补标准,并督促乡镇落实好群众优待。
四、服务时限
对于手续完备,牺牲情节充分且符合国务院有关批烈条件的,自接受申请及有证明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政府提出批烈报告。
凡证明材料充分,符合补(换)发残疾军人抚恤证规定,自接受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厅报请报告。
五、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4、《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
六、服务标准
1、建立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制度,力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标准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2、热情接待群众来访来信,做到耐心、细致、规范、符合政策。
联系单位:宝清县民政局优抚办公室
联系电话:6194003
联 系 人:沙笑茹 姜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