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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办理程序
一、服务对象
城乡基本生活救助对象、城镇“三无”对象(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归属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下放职工、弃婴、农村灾民、五保对象。
二、服务内容
1、指导督促乡镇每年对基本生活救助对象进行审核,严格申请审批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及时得到救助。
2、对散居在城乡的孤老(即“三无”对象)给予落实必要的生活定期定量救助,督促乡镇政府委托辖区村、居委会组织照顾好他们的日常生活。
3、归属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下放职工生活困难救济。
4、指导乡镇及时开展查灾、核灾、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统计、汇总、上报灾情。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同时,协助乡镇政府解决因灾造成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灾民的吃、穿、住、紧急转移安置及因灾致伤的医治等。
5、指导乡镇认真开展农村五保工作,督促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同时,指导乡镇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办好农村乡镇敬老院。
6、指导乡镇认真开展农村贫困户大病救助工作,落实好农村大病救助政策,逐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医疗问题。
7、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政府制定的有关救灾救济工作的政策规定。
三、服务程序
1、城乡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城乡基本生活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由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县民政局逐级办理。
2、城镇“三无”对象救济工作:由“三无”对象本人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政府上报县民政局审批,批准后,办理有关生活救助手续。
3、灾害救助工作:灾害发生后,按县局的统一部署,及时深入灾区查灾核灾,指导救灾工作;灾情由村、乡(镇)、及时提出救灾款物的分配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对各乡(镇)政府救灾款物的使用进行监督。
4、农村五保工作:农村需“五保”的对象,由本人申请或由村委会提名并审核,并签订供养协议书,由乡镇报县民政局备案,要求进乡镇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应报乡镇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5、申请大病医疗救助:需大病救助申请的审批程序由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县民政局逐级办理。
四、服务时限
经审核符合城镇“三无”对象救济、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条件的,经批准后,一周内办妥有关生活救济补助手续。
政策咨询,一周内回复。
五、服务标准
执行救助政策严格正确,救灾、查灾、报灾及时迅速,接待来人来访对象热情周到。
联系单位:宝清县民政局社救股
联系电话:6194004
联系人: 王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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