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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服务市民>社会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

  、服务对象
  持有我县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服务内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服务程序
  城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个人申请,社区调查评议,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1、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证明。
  2、社区居委会调查家庭收入情况,符合低保条件的进行张榜公布,并上报民政局;
  3、县民政局进行核查和审批,审批结果告知社区,并放发低保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者,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社区对被批准补助对象进行公开。
  四、政策依据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宝清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五、服务时限
  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县民政局收到社区上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联系单位:宝清县低保中心
  联系电话:6194004
  联 系 人: 马丰原

宝清县政府信息中心制作维护
Email:bqcei@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