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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退役人员安置 |
一、服务对象
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职工。
二、服务内容
1、接待:热情接待代表组织前来联系工作的部队人员和来信来访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职工等。
2、接收:依据国务院和本省的安置法规以及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接收符合在我县安置的退伍义务兵、 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等。
3、审查:认真审查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档案。审查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档案,审查退伍义务兵精神病员等人员情况,符合条件者,予以接收。
4、安置:贯彻执行“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城镇退伍兵和转业士官按照指令性安置和自谋职业相结合,通过推向市场,双向选择,鼓励和扶持自谋职业。
5、在省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退伍军人的安置和特、一等伤残军人接收、安置、建房工作。
6、落实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三、服务程序
1、退伍义务兵持退伍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到办置办办理报到、接收手续,到人武部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
2、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持省办置办签发的复员士官,转业士官接收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在规定时限内到安置办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3、退伍义务兵的精神病员,由部队提前派人与省办置办联系,确认符合接收条件后,县安置办予以接收。
4、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根据国家下达的批次年度接收计划,由省办置办向部队发出接收通知书,部队凭通知书开具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三联单,县安置办凭省办置办接收通知书和部队交接三联单,在与移交部队和离退休干部本人“三见面”的前提下办理交接手续。
四、服务时限
1、退伍义务兵回接收地后必须在30天内持有关证件到县安置办报到。
2、转业士官持省安置办开出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在二个月内到县安置办报到。
3、城镇退伍兵安置一般在七月底前安置结束。
4、国务院办置办下达的特、一等伤残军人接收任务,做到当年计划,当年完成建房,当年接收安置。
5、部队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咨询问题,按有关政策随时回答。
五、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3、《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4、《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5、《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6、《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
六、服务标准
1、来信有回音,来访有答复。
2、接待热情,解答耐心、细致、规范、符合政策。
联系单位:宝清县民政局安置办
联系电话:6194005
联系人: 宋宝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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