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须知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具体承办人应出示身份证方可办理用人需求登记。
2、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用工登记表。
3、用工单位需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工(招聘)广告的,须持 《营业执照》副本和招工简章到用工登记窗口办理招工广告发布审核手续。
4、凡本中心介绍的人员,单位录用后,应依法确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求职者的报名费、集资费、抵押金等。
5、居民家庭用工需持《居民身份证》。
6、经核实批准后,可在职业介绍中心发布招聘信息。
宝清县就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