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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国税之温暖行动 友情告知(十)--抄税、认证须知

  一、 抄税须知:
  1、 抄税期间为每月1——8日;(5月、10月除外,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抄税日期最后一或二天为公休日的,不顺延。
  2、 携带物品:税控IC卡(DOS版还需携带备份软盘)及在开票系统中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注意事项:
  1、 己安装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无论是否购买过防伪税控(电脑版)发票或当月是否开具过防伪税控发票,都必须于每月抄税期内到主管国税局抄税;
  2、 企业每月到税务局抄税成功之前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3、 企业自行操作抄税、打印报表必须在每月1日之后,不得在抄税期之前操作;
  4、 企业需要作废的发票必须在当月通过微机操作作废,否则只能下月开具负票冲回;
  5、 企业发生注销、迁移、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办理分类管理的情况时,须到抄税窗口办理防伪税控系统的缴销手续。携带物品:税控IC卡、读卡器、金税卡、最后一次领购的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及相关申请表。[其中:防伪税控企业需迁移到青岛市内其他区、市的,须持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己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将原IC卡和金税卡领回继续使用。]
  6、 如果开票过程中或抄税时微机发生故障,请及时与技术服务单位取得联系帮助解决,并在抄税时携带当月开具的所有防伪税控发票存根联向抄税人员说明。
  二、发票认证须知
  1、 工作日全天受理认证业务。
  2、 企业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发票,必须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
  3、 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不得提前或滞后,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4、 携带物品:正式一般纳税人须携带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临时一般纳税人须携带盖有临时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注意事项:
  1、 一般纳税人认定前及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向销货方索要、取得防伪专用发票,取得防伪专用发票的不得认证,须立即退票,并换开普通发票。
  2、 防伪专用发票应由购货方于取得发票后进行认证,购货方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销货方持发票抵扣联到税务机关认证。
  3、 发票认证前企业应自行检查购货方税号打印是否正确、密码区内打印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与发票本身的代码和号码是否一致,如有错误应立即换票。
  4、 取得的发票字迹要清晰,密文不得超出密码区。抵扣联票面要保持平整、清洁,不得在票面上(包括正、反两面)涂写。认证时抵扣联不得装订,不得夹带大头针、销货清单等杂物。

宝清县政府信息中心制作维护
Email:bqcei@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