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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国税之温暖行动 友情告知(一)--常用的税收规定和基本操作程序

尊敬的纳税人:
  为使您办理完税务登记后尽可能方便的办理涉税事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现将一些常用的税收规定和基本操作程序向您简单介绍一下,未尽事宜由您的管理员在日常工作中详细解疑。

  1. 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请您15日内到管理员处报到,并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送交您的管理员处备案。如果您使用计算机记账,还应该在使用前将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送交管理处备案。
  2. 按照《税务登记证》载明的办理时间,您从该日期的次月起就要进行纳税申报了。提示一:每月1——10日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企业所得税。而且无论是否有销售收入,是否缴税都要办理纳税申报。您可千万切记。提示二:2002年1月1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企业所得税都要在国税局申报缴纳,所以无论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无增值税业务,都要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以便申报企业所得税。这是一条新规定,请您切记。提示三:企业所得税是按季申报,一年中四次申报的时间分别为:4月15日前、7月15日前、10月15日前、次年1月5日前。同时,要记住除进行四次申报外,还要进行一次年度申报,时间为年度终了后45日内,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是一年五次。提示四:若您遇到申报期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申报期可以顺延一天;如果在申报期限内有连续3个以上法定休假日的,就按休假日实际天数顺延,若临时有变化,我们会提前通知您的。提示五:请您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管理员送交全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种类财务报表。
  3. 当办完税务登记后,您只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要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应该在办理税务登记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同时向办税服务厅3号、4号文书受理窗口递交有关资料即可(具体提交的资料和办理程序您的管理员或您通过办税服务厅《友情告知》即可了解),随后的事情管理员会与您联系的。
  4. 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并己办理了防伪税控系统,请您每月1——8日携带有关物品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抄税。(办理抄税的具体事宜您可以到办税服务厅索取有关资料)。
  5. 当您需要领购发票,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12——18号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如果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一般纳税人),您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通过认证才能抵扣。以上具体事宜请到办税服务厅索取详细资料。
  6. 如果您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变化,您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希望您记住了规定时间,以免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提示一:您要办理变更或注销业务,请直接到办税服务厅6——12号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提示二:您在办理注销手续过程中,缴销税务登记证件之前,仍需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申报和所得税清算,切记。
  7. 在您了解了以上基本税收规定和操作程序以后,提醒您务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税事宜,如果一旦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我们将会进行必要的处理。(有关税收行政处罚的具体事宜您可以到办税服务厅索取有关资料)
  8. 如果您在涉税方面还有其他问题,请您与管理员联系,或拨打国税咨询热线12366询问;如果办税中您的权益没有被充分维护,可以直接拨打3891202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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